| “日落复审"与"情势变迁复审"行政复审制度的应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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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8-08-29 17:34:50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 |
反倾销法中“日落复审”的含义 WTO《反倾销协议》在允许其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已生效的反倾销措施必须进行行政复审的制度。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它包括“期中复审”、“日落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 “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或期满复审,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在5年期满时,主管机关应利害关系有关各方的申请或由主管当局自行发起的对到期的反倾销案件的复审,以确定是否如期终止或延长实施反倾销措施。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调查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期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 1988年以前,美国反倾销法中并没有“日落复审”的规定,1988年美国反倾销法修正案才明确了“日落复审”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强制性反倾销期满复审制度。按美国反倾销法规定,“日落复审”可以分为“全面日落复审”和“快速日落复审”。所谓“全面日落复审”是指商务部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并加以考虑。而“快速日落复审”是指在所需要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商务部启动的快速审查方式。“快速日落复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复审的速度。 “日落复审”的把握与出口商重返市场的可能 如果反倾销应诉失败,出口商也未能与进口国的有关当局达成“价格承担”或“终止协议”,而出口商还想重返目标国际市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期待“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到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口商会被赋予一定的推翻反倾销裁定的机会,但机会永远是给有准备的人提供的,能否抓住机会对出口商来说是一次新的挑战。 1997年5月,应印度AmbalalSarabhai公司的申请,印度反倾销调查局针对从中国进口的维生素C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受到指控的还有来自日本的同类产品。经过调查,1998年3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初裁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48.75%,每千克征收61.96卢比的临时反倾销税;1998年5月,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维持初裁的终裁结果。 2002年8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启动了本案的“日落复审”。最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以担心损害继续存在或损害会再度发生为由,决定继续对来自中国的维生素C征收反倾销税。2003年7月,裁定从中国进口的维生素C的倾销幅度为208.13%,并决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该产品征收每千克10.11美元的反倾销税。 本案中的中国公司在立案之初,曾积极应诉,但遗憾的是在听证会受阻后,没有在“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中继续以积极姿态应诉,错过了争取获得降低甚至免征反倾销税的机会,最后不得不接受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现实。而同期遭遇反倾销的日本企业的态度和做法就很值得借鉴,日本的TakedaChemicalInc.公司在此次“日落复审”中,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辩护,并自觉地进行了数量限制措施,从而使日本产品在“日落复审”调查期内的进口额和所占的市场份额都很小,最终导致了反倾销税的撤销,而中国企业即使仍然可以出口到印度市场,与日本产品相比,已失去了一个同台竞争的环境,丧失了原有的竞争优势。 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遭遇反倾销企业重返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打破反倾销制裁的关键性一步。对于已遭遇反倾销的企业,真正重视和积极参与“日落复审”更显得迫切和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很少参与行政复审,放弃了许多法律所赋予的不该放弃的权利和机会。在许多已到5年期满的反倾销案件中,由于中国生产厂家和出口商没有对“日落复审”作出迅速反应或仓促上阵,美国商务部往往认定中国企业不合作,从而启动“快速日落复审”而不是“全面日落复审”,使中国企业失去了抗辩的机会。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就使用了国外申请人所提供“最佳可获得信息”,最终大多仍然裁定倾销的存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这种作法对中国企业来说十分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的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中国企业缺乏应诉意识和不能积极参加“日落复审”应诉所造成的。 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中,也有一些出口企业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5年后的“日落复审”中,通过奋力抗争,取得了最终胜利,让后来者看到了胜利的曙光。1999年8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对华镀铬螺母反倾销案的“日落复审”,通过中国出口企业多方面的工作,说服了美国进口商和下游企业,使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否定性终裁裁决,认为撤销反倾销税令不会引起对国内产业的损害。2000年11月16日,商务部撤销了对来自中国的镀铬螺母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自美国开始实施“日落复审”以来,通过“日落复审”,取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还有球墨铸铁自来水配件、蜂蜜、锰金属、糠醇、钨精矿、墙壁钉等。 以上案例说明,当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时,善于运用法律,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是一个方面,而重视和参与“日落复审”则是不可缺少的后续措施。因此,企业要增强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机制,注意收集国外相关法律和产业动态信息,加大研究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及具体运作程序,未雨稠缪,制定好对策和措施,就有可能取得“落日复审”的胜诉。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日落复审”中把重返市场的希望变成现实。 “情势变迁复审”的适时提出与重返市场的机会 所谓“情势变迁复审”也是美国反倾销法中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它是指针对某些特定或变化了的情况,对已经作出的肯定性行业损害裁决进行重新评估。如果申诉方能够证明,因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重大事件的发生,涉案产品今后不可能继续对美国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对终裁结果作出必要的修改,涉案产品将被免除征收反倾销税。 所谓的“情势变迁”包括三种情况:(1)所有权的改变。如原参加反倾销程序的公司被出售给其他人,或者公司名称发生改变等,出口商可以申请对新公司适用原有的税率。如,2004年1月,美国商务部收到了深圳CSG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称其因为深圳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CSG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所以,后者应该得到前者的反倾销税率。同年3月美国商务部启动了“情势变迁复审”,同年7月裁定深圳CSG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确实为深圳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更名后的公司,前者应得到后者的反倾销税率。 (2)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对美国本土企业不再有利益影响。如美国国内生产商已经停止生产被指控倾销产品,这种继续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对美国国内企业已没有意义,调查机关有权撤销反倾销措施。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动提起对来自泰国和印度的的进口暖水虾进行“情势变迁复审”,考虑到泰国和印度所遭遇的海啸灾难,将收集这两个国家的虾产业所受影响的信息并接受申诉请求,发起“情势变迁复审”。并认为海啸对这两个国家相关产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他们今后恢复对美国出口都很困难,根本不可能再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 (3)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的改变。主要是指反倾销措施覆盖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事实,部分或全部撤销反倾销措施。 1992年6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应Aimcor公司等五家公司的申请,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硅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的进口国家还有巴西、委内瑞拉等国。 1993年3月,商务部签发了对来自中国硅铁征收反倾销税的税令,1999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这一案件不仅启动了“年度复审”,应有关利害关系方巴西的请求也启动了“情势变迁复审”。虽然复审是由巴西提起的,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审了其作出的有关硅铁反倾销损害调查的裁决。重审请求本来只涉及来自巴西的进口产品,但是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主要与国内产业的状况有关,委员会的重审裁决不仅适用于来自巴西的进口产品,也将适用于来自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委内瑞拉的进口产品。 1999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重审裁决,认为进口自巴西、委内瑞拉和中国等国的硅铁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委员会做出如此裁决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至1997年两家美国企业涉嫌在委员会原始调查期内串通固定硅铁价格,另一家企业及其官员最后被证明确实从事了这样的犯罪活动。委员会将重审裁决通知了商务部,商务部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通知,撤销了对来自中国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虽然作为行政复审之一的“情势变迁复审”,很少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且如本案这样应诉方通过提出“情势变迁复审”的请求,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停止了对反倾销税征收的情况更是少见。但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仍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抓住机会,适时地提出“情势变迁复审”,以促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合适的时间取消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本案中,巴西出口商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 在中国已遭遇的600余起反倾销案例中,反倾销应诉负多胜少,行政复审胜诉的几率更是寥寥。究其原因,有替代国价格等政治问题,但遭遇反倾销企业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不能持续抗争,不能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行政复审以争取改变与改善出口环境,不能充分利用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规则也可以说是众多原因之一。如果出口商能够把握好反倾销复审制度中的游戏规则,或许就可以抓住重返市场的潜在机会。(东北财经大学宫桓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