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港口条例”施行 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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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8-03-01 09:14:25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 |
对于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要求,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未达到2/3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天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0%的罚款;逾期6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0%的罚款;逾期1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这一规定为加快我省港口建设发展步伐,防止码头建设开发商投机囤积港口岸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