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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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7-07-28 14:05:20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 |
具体为: (1)关于船舶求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损坏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议; (6)对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