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贸网 / 首页 | 商务 | 资讯 | 人才 | 学院 | 工具 | 查询 | 爱问 | 社区 | 博客圈子 / 通行证
新闻中心    首页 > 资讯中心 > 航贸学院 > 正文

租船业务中滞期和速谴是如何规定的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7-07-05 10:12:29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滞期与速谴条款。航次租船的装卸时间,一般有明确规定,如果实际装货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称为滞期。

   如果装货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称为速谴。合同中有关滞期或速谴的规定,称为延速条款(或称滞速条款)。订有延速条款的双方,如船舶发生滞期则要付给船东滞期费,相反如速谴,则付给阻船人速谴费。速谴费为滞期的二分之一。

   如果船舶已处于滞期状态,则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在整个滞期中,节假日,风雨天都不扣除,作连续装卸时间计算。装卸时间有装卸港合并计算两种方法,采用何种方法根据合同确定。


责任编辑:小编妮可  
发表评论

全部资讯搜索

评论】 【收藏此页】 【 】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分析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2007-07-05 10:08)
·兰州要建成国际型物流中心 (2007-07-05 10:07)
·租船人对船东和默示赔偿责任 (2007-07-05 10:07)
·接受NOR要谨慎 (2007-07-05 10:06)
·中俄东部边境将实现四季通关 (2007-07-05 10:05)
·谨防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陷阱 (2007-07-05 10:05)
·出口商检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2007-07-05 10:05)
·商品检验相关知识 (2007-07-05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