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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款的规定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7-06-02 10:14:30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关于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下列两种规定方法:

1. 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多订在般商品买卖合同中,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明确合理地规定索赔期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索赔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商品种类特性及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而定,一般地说,除机器设备等性能特殊的商品外,索赔期限一般不谊规定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便也不宜规定过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对订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合同,则索赔期限应规定长一些,如规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在规定索赔期限时,关于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也应具体规定,通常的起算方法有下列几种:

1.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2. 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 货物到达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 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2. 罚金条款

罚金是旨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不定期金额的罚金,可见,罚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例如,合同规定: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每延误1周,买方应收取相当于货款0.5%的罚金,不足1周者,按1周计算,延误10周时,买方除要求卖方支付延期交货罚金外,还有权撤销合同,按一肌惯例,罚金数额以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为宜,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计算罚金起算日期的方法有两 种: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引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各国法律对合同中的罚金条款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国爱的法律承认与执行合同中的罚金条款;有些国家则将合同中的固定赔偿金额按其性质分为预定的损害赔偿和罚款两种,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不定期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不定期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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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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