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谷物公司运送一船价值280万元的玉米到南方,为保险起见,该公司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这批玉米在运输途中意外沉船,可当谷物公司索赔时,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无奈,谷物公司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
“双保险”失灵 两保险公司中断赔偿
去年8月底,装载了大连某谷物公司2000多吨玉米的“银河山168轮”从大连港出发,行驶到广东珠江口外海域发生事故,意外沉船,船上玉米也随之沉入海底。意外发生后,谷物公司赶紧找到两家保险公司通报情况,并进行索赔。
两家保险公司向谷物公司先期支付部分赔偿金共117万元。然而,当两家保险公司得知谷物公司重复投保的情况后,便不肯继续赔付。
法院判决 被告再赔偿163万
今年年初,谷物公司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告上大连海事法院。应诉后,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将另一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庭审中,谷物公司要求被告在赔付完57万元后,再赔付给自己190余万元。而被告却辩称,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保涉案货物,应共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三人则认为,由于谷物公司未起诉该公司,因此本案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因此,谷物公司选择被告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未向法院起诉第三人,因此,对此法院依法不予审理。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谷物公司重复投保,所保金额已远远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依照相关法律,谷物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为此,法院最终判决,谷物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280万元,起诉前,两家保险公司已赔付117万元,因此,被告应再次赔偿163万元。
来源:北国网-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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