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律师,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设备,在货物启运前我司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ALL RISKS)。货物到港后发现部分受损,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根据其要求提交了相关单证,但遭到保险公司拒付,其拒付理由是,提单显示货物装载在舱面上,我司未能如实告知此重大事项,且提单表明承运人对舱面货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丧失追偿承运人的权利。我司认为,我司已经投保了一切险,且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显属不当。我们的主张正确吗?
江苏 赵刚
答:赵先生,很遗憾我不能赞同您的主张,我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贵司可能需要自行为本次货损买单。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货物(除了依照航运习惯少数可以装载在舱面的集装箱、木材等货物外)应当载于舱内,舱面不是载货的适当场所。换言之,货物装载于舱面与装载于舱内,其面临的风险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对保险人来说,货物装载于舱面,应当属于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因为这一重要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贵司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论是否出于故意,保险人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另外,《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贵司接受的提单上明确豁免了承运人对舱面货物的责任,导致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利,因此即便保险人无权以贵司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可以贵司放弃对承运人索赔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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