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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拒赔海员:都是职业惹的祸?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6-09-15 00:15:21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江苏南通市民吕先生近日致电本报编辑部称,他因工伤住院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隐瞒真实职业,原职业属于拒赔职业范围”为由,拒赔理赔,并书面告知他解除相关合同。保险公司这样的答复让吕先生难以接受。 

是否“隐瞒”职业 

2001年10月,放假休息的吕先生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购买保险,以保障工作时可能遇到的风险。经朋友介绍,吕先生认识了南通当地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林女士。在林女士的推荐下,吕先生购买了该公司的一款分红保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和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吕先生说,在签订合同时,林女士建议他将职业改写成一般文员,“这样,公司审核起来比较方便。” 

投保几年来,吕先生的工作一直没有变更过,也没有出过任何事故。直到2006年7月上旬,吕先生在船上值班时遇到风浪,造成膝盖骨骨折。吕先生回家修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以“在投保资料中隐瞒了真实职业,而海员属于该公司拒保职业范围”为由,书面通知吕先生解除两份附加险合同。 

该谁负核查责任 

在采访中,上述保险公司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吕先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证明材料,上面写明吕先生的工作岗位是“海员”。两份保险合同条款上规定,海员等工作危险性较大,不属于投保范围。 

记者在保险公司出示的另一份职业等级表上看到,“海员”等职业确实被列入了拒保范围。据记者了解,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 

而吕先生说,海员不同于警察等职业,危险性不算很大,他认为保险公司的拒保职业范围过大。吕先生称,他并非故意隐瞒职业,况且代理人当时称,已向上级部门咨询过,并承诺不会影响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似乎毋庸质疑,不过,当初吕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为何没有看出他的真实职业,而在核保理赔时却又如此“火眼金睛”呢?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约时,也能像理赔时那样认真核查保户情况,那么就可减少此类纠纷。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人士说,吕先生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将其职业如实告知,影响了公司对风险的评估,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本着对投保人的最大信任,签约时不核查资料,只有在理赔时,才会作详细调查。 

职业变更一定要告知 

在采访中,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希望通过本报提醒保户:“在工作变更导致职业风险增加后,保户若为了省一点钱,不告知保险公司,未来很可能会面临理赔被打折的窘境。”也就是说,万一新工作的危险性高于保险公司所能承保的范围时,保户可能无法获得理赔,只能拿回原先所缴交的保费,或补缴保费。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的,危险越高保费越贵。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职业风险增大,投保人可选择减少保额或增加保费的做法,变更意外险。如果跳槽后职业风险减小了,投保人可选择增加保额,或由保险公司退还多缴的保费。 

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就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如被保险人发生了职业变化,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或减费的决定。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保户由职业等级较高的空乘人员、警察等,转换到职业等级第1级的内勤人员,由于工作危险性减少,因此保户原先缴的意外险保费,可以申请部分退还。 

上海某寿险公司人士说,“除了拒保的职业外,保户若未告知转换职业等级,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直接依保费相差比重,打折给付理赔金。” 

举例来说,如果保户投保时的工作为第1级内勤职员,但发生意外时为第2级外勤业务人员,以保额100万元来计算,打折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约80万元。至于职业等级3至6级,也可依照所缴的保费相差比重,核算理赔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未主动告知职业变更,却又因工作意外导致出险,那么,他理赔时最后将会面临两种结果。一种是若变更后的职业尚在承保范围内,将按保费比率理赔,保险给付依照保费相差比重打折扣,比如因意外而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会依照一定标准给付标准,来核算理赔金额。一般情况下,2级、3级残疾给付约75%和50%的保额;另一种是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为保险公司所列明的拒保职业,则保单自此无效,理赔金一分都拿不到。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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