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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台风“刮”来的官司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6-09-15 00:15:18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这是发生在普陀区虾峙镇5条渔船上的一场民事官司,记者分别用A、B、C、D、E作为这5条船的船号。

  2005年8月5日,A船上的一渔民在避风作业时,不幸落水身亡。A船船主在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后,对与其相邻避风的B、C、D、E4条渔船的船主提出追偿。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已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相关渔船船主分别承担了自己的赔偿责任。

  官司虽然尘埃落定,但给渔民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官司因台风而生

  案件起因于2005年8月5日。那天,9号台风“麦莎”正侵袭舟山,普陀区虾峙镇A、B、C、D、E5条渔船,并排靠在定海盘峙海域锚地浮筒边避风。

  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停靠的渔船因为其中的几艘缆绳断了,导致倒排移位。由于所承受的力量增大,A船的主缆绳竟把前右缆桩拉弯,随后,A船主缆绳及前相缆的绳套均脱出。此时,连接A船与E船的后缆绳也已断开。A船的雇员袁某见状,赶紧跑到船头欲系上主缆绳,却被连接A船和E船的前缆绳弹入海里,当场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普陀区虾峙镇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当年8月8日,A船船主与死者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先行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1万元。事后,A船船主认为,5条船连排停靠避风,成为共同抗台的整体,雇员的行为是由于自己和另外四位船主的船舶共同安全而意外身亡的,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精神,另外4艘船舶的所有者作为收益人应该共同承担这个损失。今年1月4日,A船船主作为原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C、D、E船船主共同补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

       庭审剖析原因

  那么,B、C、D、E船船主是否应给予A船船主补偿?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被告认为,A船船主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如果其他四位船主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也应由死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A船船主无权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本案中受害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未提起诉讼,他们无需对死者人身损害赔偿做出抗辩。二是被告辩称,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遭台风袭击,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同时,B、C、D、E船虽与A船都系在同一浮筒上避风,但浮筒链并未断裂,死者系本船利益身亡而非共同利益身亡,与其他船无关,不应由他人分担责任。

  对此,在查实A船船主已向死者家属赔偿21万元后,法庭认为,A船船主作为死者的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A船船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庭查实,2005年8月5日,5条船之间用前后相缆相连并排,从左到右依次为B、C、D、A、E船。其中B船未系主缆绳;C船和D船共用一条主缆绳,在C船的前右缆桩上系好后,绕过浮筒系在D船的前右缆桩上;A船的主缆绳系在前右缆桩;E船的左舷前相缆抛到A船上,A船的船员将该缆绳在前左缆桩上系好后,再将该缆绳另一段套在前右缆桩上,使该缆绳横过A船的船头。深夜2时左右,C船和D船共用的主缆绳断掉,A船的主缆绳承受更大的压力,将该船的前右缆桩拉弯,主缆绳及前相缆的绳套均脱出。此时,连接A船与E船的后缆绳也已断开,导致并靠船只倒排后移,使连接A船与E船的前相缆相对前移,A船上的雇员袁某被横在船头的前相缆撇下海而溺死。
  法庭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而其他四位船主并不能证明那次台风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对各种证据的分析,法庭确认事故原因是由于抗台过程中几条船系缆绳的方式不当所引起的,属于人为原因,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如何承担

  处理这一案件的法官李锋告诉记者,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二,一是B船未系主缆绳,C船和D船共用一条主缆绳,且绕过浮筒,致使绕在浮筒上的受力点在风力作用下发生摩擦而断裂,结果造成A船的主缆绳承受力增大,以致将系主缆绳的前右缆桩拉弯,主缆绳及前相缆的绳套均脱出,出现并靠船只倒排后移。二是A船船员在系连接A船与E船的前相缆时,竟将该缆绳横过船头,给本船留下事故隐患。

  责任如何承担?法庭认为,第二个原因应为主要原因,也是导致雇员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A船负责,酌定责任比例为70%;第一原因为次要原因,相关责任人酌定对事故共承担30%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计算方法,法庭表示,死者可得赔偿的各项金额共计应为148281.5元,原告可以按责任比例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原告实际赔偿金额为21万元,对此,法庭认为超过部分系原告自愿所为,无权请求他人按责任赔偿。

       本案的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件的特点。李锋法官介绍说,船舶运输及其他海上作业都是高风险行业,所以海上人身伤亡事件经常发生。从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成立3年多的案件统计来看,这类案件每年都在20至30起之间。这类案件的特点是:

    第一,受害人主要的是船员。其他人也可能是海上事故的受害者但为数不多,多数情况下的受害者是在船上工作的船员,相应的原告通常是船员或船员家属。事故给他们带来的物质及精神损害都是极大的。因此,海上生产或作业,应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

  第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是船东。由于船东与船员之间通常情况下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船东对船员所受的伤害要承担雇员职务受害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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