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海初字第7号
原告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欣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卫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314号登月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敏、蒋正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和航运有限公司(CHU HE SHIPPING LTD.),住所地中国香港186-191,CONNAUGHT ROAD WEST。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晴川轮船有限公司及被告楚和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4日以已和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进行和解,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96.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48.28元,公告费人民币15,8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倪涌 代理审判员 刘琼 代理审判员 韩智明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景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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