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海事法院审理一起请求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案件,最终因国外当事人提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间,该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2004年1月17日,申请人塞浦路斯瓦塞斯航运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所作的三份仲裁裁决,执行标的约70余万美元。该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派员参加。
查明的主要案情为:1996年6月28日,申请人所属的“JOANNAV”轮在阿根廷装载货物过多以致搁浅。船舶抵达宁波港后,中国收货人在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起诉,该院判决船东即本案申请人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船东依据提单仲裁条款,在伦敦仲裁庭提起对中国收货人的仲裁,最终裁决收货人对船东承担赔偿责任。英国高等法院亦判决执行伦敦仲裁庭的裁决。
该院认为,申请人向该院提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该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经批复同意后,该院对本案做出终审裁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英国伦敦仲裁庭所作三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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