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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事人意愿 依法裁决涉外借贷纠纷案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6-09-15 00:14:19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这是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当事双方均是国外企业,原告是德国北方银行,被告是土耳其埃塔公司。此案始于1996年,贷款协议涉及到银行的“一般商业条款”和“适用于远洋船舶和建造中的船舶抵押的一般贷款条件”,并且其间经历了好几次的贷款利率调整以及机构重组,案情可谓复杂。天津海事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已于日前结案,目前判决还在送达中,还未正式生效。 

查清事实 

  2003年6月,土耳其埃塔公司所有“海地”(Hidir Selek)轮行至天津港,德国北方银行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海地”轮,并受理其与土耳其埃塔公司的经济纠纷案,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准许扣押“海地”轮。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5日,汉堡州银行与土耳其埃塔公司签定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约定,汉堡州银行向被告提供贷款13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分28期偿还,后该协议又经多次修改和补充,最终一笔贷款到期日为2003年3月28日。1996年3月26日,汉堡州银行与被告签订第一优先序位土耳其抵押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海地”轮抵押给汉堡州银行,以作为偿还上述借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为1440万美元,该抵押权在土耳其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根据该协议,一旦被告违约,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立即实现对船舶的抵押权。2001年6月29日之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2003年6月2日汉堡州银行与德国石荷州银行合并成立德国北方银行。 

依法判决 

  由于此案件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法规,经查阅,天津海事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贷款协议适用德国法律,抵押协议适用土耳其共和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认为处理本案的实体争议应适用德国法和土耳其法。 

  根据德国公司改制法规定,从石荷州银行和汉堡州银行合并日起,石荷州银行和汉堡州银行的资产,包括所有的正资产、负资产和劳动关系,都通过全面继承转到德国北方银行名下。因此,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根据德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原告德国北方银行继受了汉堡州银行与被告签定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权利。 

  根据土耳其法,涉案当事人签定的“海地”轮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德国北方银行对“海地”轮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土耳其埃塔公司长期拖欠贷款,也未履行贷款协议规定的提供财务报表和转让船舶收益的义务,德国北方银行有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实现船舶抵押权并从船舶的拍卖所得中清偿其债权。 

  2003年10月9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海地”轮,拍卖所得价款保存在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德国公司改制法》、《德国民法典》、《土耳其商法典》作出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5.56745万美元;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本金截止至2003年10月9日止的利息13.038726万美元;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本金自200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25%计算);被告赔偿原告扣船费用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上述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确认原告对“海地”轮的抵押权成立,原告有权从“海地”轮的拍卖所得中清偿其债权。 

法官点评 

  负责审理此案的李法官认为,因为本案的当事双方均为国外企业,案件审理的难点和焦点集中在管辖权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 

  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作为采取扣押措施的法院对该案可以取得案件实体管辖权,另外依据调整国际司法冲突的国际司法基本理论,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管辖协议才能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双方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该条法律规定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原、被告约定贷款协议适用德国法,抵押协议适用土耳其共和国法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的基本理论,是有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只有在通过各种途径仍无法查明外国法时,才应适用中国法代替外国法。 

  编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涉外业务日益增多,各级海事法院将面对数量更多、案情更复杂的涉外案件,在这种新形势下,不仅要求海事法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同时更要提醒国内企业,在从事涉外业务时要特别注意诸如管辖权和适用法法律等问题,因为在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仔细审阅,以免因为不熟悉国外法规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作者: 王寅娜 李增强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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