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实业公司的两艘渔船在国外捕捞作业期间欠下加油款,本以为逃回国内便万事大吉,不曾想外国债主却不依不饶的登门讨债。近日,大连海事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大连某实业公司赔付也门亚丁印度洋渔业公司垫付的加油款及利息等共计20283美元。
负债逃跑实不该
大连某实业公司所属的两艘远洋捕捞轮自2001年起,常年在也门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在国外捕捞作业期间,渔船上补给、加油等事情要由当地的代理公司来安排,也门亚丁印度洋渔业公司便是这两艘船聘请的代理公司。
2003年8月,两艘渔船因没钱加燃油,便找到了也门的代理公司,希望代理公司提供担保,给渔船加上燃油。在代理公司出面担保下,当年8月6日,也门纳西统贸易服务公司在也门的亚丁渔港内,为两艘渔船加上了76吨燃油,每吨单价为285美元。大连某实业公司也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在担保函上了签字,并约定35日内给付加油款。 然而,8月31日,这两艘渔船在未付加油款的情况下,也没有办理清关手续,便离开了也门共和国,驶回了国内。
境外证据亦有效
找不到渔船,提供担保的代理公司只好垫付了20162美元的加油款项。
在多次催要加油款无果后,2004年11月,代理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连某实业公司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加油款、驳船费及利息等。
法院受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对此,大连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后,被告上诉至辽宁省法院。2005年2月,辽宁省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裁定。
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2月5日,法院如期进行了庭审。在法庭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也门纳西统贸易服务公司出具的收据、银行支票,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垫付了加油款;并提交了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担保函、加油收据等,用以证明加油的具体情况。
被告却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至此,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提供的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该证据已经过所在国的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虽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并予以采信。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加油款20283美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15000余元人民币。
诚信引发的思考
诚实守信是一种美德,同时也是展示企业形象,谋求更大发展的“金字招牌”。如何维护企业的声誉,是该案背后带给我们的思考。
原告代理人初律师告诉笔者:“这件案子的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渔业企业在也门的声誉。”
围绕两渔船负债逃跑一事,我国驻亚丁总领事馆也多次向大连某实业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发函,敦促解决经济纠纷。两艘渔船逃离也门亚丁港后,其债主经常来人、来函或打电话,请求我国驻亚丁总领事馆帮助讨债。这件事的出现,即影响了我国其他渔业公司渔船的正常撤离,同时也损害了中国渔业企业的声誉。
据了解,通过法院公正、高效的审判,及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赢得了外方当事人的赞誉,较好地从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影响。
作者: 高纯 通讯员 翟丙军 来源:中国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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