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 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下列车辆应当向本市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领有牌照(含临时牌照、试车牌照、专用牌照等)或未领取牌照但已上路行驶的各型机动车辆、挂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
(二)城市公共汽车;
(三)上路行驶的专用机械类车;
(四)在本市使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市外车辆;
(五)公安、司法部门除按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六)驻市内的国际组织或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市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的车辆(含客货两用车),除缴纳公路养路费外,还应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但下列车辆不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一)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
(二)二类底盘车;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车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租赁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外地调驻我市参加客运的车辆、城市公共汽车,除缴纳公路养路费外,还应按规定向本市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按核定的征费吨位及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实行费额征收或按核定的每月每车征费额标准实行定额征收。
第七条 公路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客车:190元/月吨;
(二)货车:160元/月吨;
(三)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四)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五)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六)拖拉机:80元/月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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