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洋山深水港区开港为标志,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正向2020年建成“四个中心”举步迈进。然而,在硬件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展开之时,上海港在法律制度、市场活力、开放程度、政府效率等软环境方面,尚与国际一流港口存在相当差距。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上海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上海第一部港口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旨在建立公开化、国际化、规范化的港口法制环境;规范港口规划建设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和监管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环境;健全港口公共安全的法规制度,保障港口公共安全,形成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动上海港管理的创新和优化。
形势呼唤 上海港口法规
在国际航运向全球网络化和船舶大型化发展过程中,世界航运格局调整、贸易的自由化与蓬勃发展为上海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机遇面前上海港同样面临着挑战,与世界先进港口相比,上海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竞争能力上现还存在差距。 上海港面临着建立何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如何整合港口及其腹地资源应,怎样形成与港口相关的产业配套、产业链和产业群效应,政府应制定哪些政策来支持港口经济的发展,及其港口体制应实行怎样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等等一系列问题。 虽然我国《港口法》已确定了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经营市场监管、港口安全与环保等制度,但专家指出,上海港是一个国际性大港,从上海港的实际出发,上海市亟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同时,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在港口服务环境优化,建立多元投资、多家经营的市场机制,优化港口资源配置、履行国际公约等方面都必须有一部配套的法规规范。
立足《港口法》 五项基本制度
《条例》的制定是依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而《港口法》确定的五项基本制度又是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这五项基本制度是: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岸线管理等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的制度;港口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业务的制度;港口业务经营人的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竞争制度;港口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港口法》为“母体”,《条例》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对港口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港口行政管理行为、港口经营人的行为、港口规划建设的管理和实施、港口公共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上海市的港口管理体制。
覆盖上海港口 管理九大重点
《条例》内容覆盖了当前上海港口管理的重点,包括管理体制、港口规划、港口岸线管理、港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港口运营管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预案、港口内禁止和限制行为、法律责任等九大重点。 例如,“港口规划”问题,《条例》对港口规划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深化,明确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将作为港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又如“港口岸线的管理”问题,长期以来,虽然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上海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仍存在着“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等不合理利用现象。为严格控制港口岸线资源的分配利用,《条例》规定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从用途和使用期限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实行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促进有效合理利用原则制定岸线使用标准,岸线使用人须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确定了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的审批制度。 关于“港口运营管理”,鉴于港口经营活动种类众多、差异性大,《条例》原则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具体内容将在《条例》通过后的实施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关于“港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条例》明确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港口建设工程自施工到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安全预评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职能。关于“货物卫生除害”,《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在港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24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处理货物名称、数量和处理原因、时间、地点、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事项。 此外,《条例》对“港口内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及“法律责任”等也作了相应规定,如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限制行为主要为因工程建设等进行的采掘、爆破等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活动,对于确需实施这类活动的行为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报经市港口管理部门批准。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港口法》已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仅对本市创设的有关义务性规范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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