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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船运公司间某些协议不受竞争法令34条文管制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6-09-15 00:09:00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新加坡贸工部根据新加坡竞争局(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Singapore,CCS)的建议,日前发出集体豁免令(block exemption order),允许船运公司之间达致的某些协议,不受竞争法令第34条文的管制。 

      按照竞争法令第34条文,除非是获得豁免权或被排除在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准达成具有避免、限制或扭曲竞争目的或效果的协议、决议或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 

      船运公司之间的联盟协议(consortium agreements)或运价协议等安排,在国际船务业里是一种存在多年的普遍作业方式。 

      尽管世界各地的配货人协会不只一次指责这类协议是船务公司合谋定价、操控价格的工具,但这类协议多年来都享有豁免权,不受各国竞争法令的管制。 
 
       这是因为,各监管机构相信,允许船务公司之间存有协议,有助于维持运价的稳定性,并确保船运服务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也允许船务业者通过技术和运作上的合作达到更高的效率。 

       新加坡作为世界主要的海事中心及货物中转枢纽之一,趁新的竞争法令今年起生效之际,也采取了与其他国家相符的作法。 

      在新加坡贸工部的集体豁免令下,船运协议要得到豁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协议必须允许属下的成员(船务公司)个别提供自己的服务安排,并允许船务公司在不受任何惩罚的情况下退出协议。 

       同时,豁免令也阻止船运协议强制其成员遵照一个定价表,及规定成员披露关于个别服务合约的保密信息。 

      竞争局的资料显示,列出这些条件是为了促进船运协议成员之间的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反竞争行为。 

      豁免令也规定,如果船运协议的成员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50%,这些船务公司都必须遵守额外的条件,包括向竞争局申报船运协议,并呈报协议的任何改变或修改。 

      上述豁免令将不会豁免竞争法令第47条文所阻止的“滥用支配性地位”(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的行为。 

      上述集体豁免令具追溯效力,已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将维持五年。不过,在有效期结束前,竞争局可能会检讨这项豁免令,视情况而定。 

      新加坡船务公会(SSA)会长张松声昨天说:“集体豁免令进一步显示政府要维持新加坡作为世界主要枢纽港口及国际海事中心的决心。”他说,船务公会将呼吁其成员遵守集体豁免令的条件。 

      船务公会持守其原来的看法,相信上述集体豁免令可对新加坡带来好处,并可维持船务业的稳定性及信心。


来源: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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