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船舶航行秩序,提高水上交通效率,交通部印发了《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定于8月1日起实施。 这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解决京杭运河堵航问题的指示精神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解决京杭运河堵航问题的方案》要求组织起草的。
《办法》规定,在京杭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京杭运河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的通航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进入四级、三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均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7.6米,总宽不得大于15.4米;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
《办法》提出,进入京杭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船队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400米。另外,航行于京杭运河的机动船应配备甚高频等通讯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
《办法》强调,船舶进入京杭运河,应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互以左舷会船。在三级及以下航道内,船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京杭运河沿线的渡船渡运时应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在遇有洪水或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渡船应当停止渡运。
来源:水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