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贸网 / 首页 | 商务 | 资讯 | 人才 | 学院 | 工具 | 查询 | 爱问 | 社区 | 博客圈子 / 通行证
新闻中心    首页 > 资讯中心 > 航贸学院 > 正文

FOB合同下交单义务谁承担?

http://www.cncshipping.com 2006-09-14 19:43:18 编辑: 中国国际航贸网

 

    上海海事法院汪洋撰写的“FOB合同下国内货代的双重身份”一文(以下简称《文章》)。笔者对“国内卖方举证不出其和货运代理人之间有代为订舱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自然没有向其交付因处理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合同义务”、“作为托运人,其要求交付运输单据的对象应当是承运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因此,即使国内货运代理人同时具有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国内卖方也不能直接要求其交付运输单据”的论点,提出不同的看法,供商榷。 

    首先要弄清“FOB”贸易术语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最新的《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版本,FOB“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这是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卖方要负责把货运至指定的船上,但决不意味着卖方把货装上船就把货也同时送给了买方,承运人也就可以不把货运单据(提单)交付给卖方了。FOB价格条款和承运人接受货物应不应该交付提单给卖方,这是两个不同概念的问题。前者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价格条件,后者是承运人与实际交货人(卖方)货物交接的必备手续,否则卖方凭什么向买方交代货已交付完毕呢?又凭什么向买方结算货款呢?《海商法》对承运人交付提单也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FOB价格条款,货物装船仅表明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文章》指出:“国内卖方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其既然将货物交给了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就应当负有向其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笔者认为国内卖方的想法没有错,不论货代是否买方指定,对卖方来讲都是委托该货代代理完成货物的订舱、装港、报检、报关,并最终从承运人处取得装运单证的一系列装港操作事宜。如果货代可以不承担交付货运单证的义务,那么卖方又如何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要提单呢?在货物出运链中不就出现了断层!货代这个角色如何能解脱得了干系呢?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你代理出运,你把货交给谁了,总要向委托方有个交代。货代不顾卖方利益,将提单交付给了买方,就是代理不当,甚至与买方有勾结骗货之嫌。 

笔者对“国内买方既然举证不出其和货运代理人之间有代为订舱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自然没有向其交付因处理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合同义务”的观点存有疑异。在《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中都没有“订舱人”的表述,而只有“托运人”,应按照《海商法》托运人的表述为依据。如果硬是要举证“订舱人”,那么在FOB条款下,若买方是“订舱人”,那卖方就是“实际订舱人”,这是当今国际航运的事实,也是《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同是订舱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要有委托订舱协议书?要有支付订舱费的收据?这都是货代委托的律师杜撰之要挟,为货代开脱责任之托词。而卖方往往委托之律师无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得不到举证而败诉,以此作为案例似乎欠妥。 

货运代理是接受发货人的委托办理货运事宜,必须以诚信为本,不能为赚取些许代理费而去做损害我国货主利益的蠢事,一旦官司缠身,不论胜诉、败诉,总得花费精力、财力,还落得个“骂名”,得不偿失。 

诚然,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国内货主只有多长心眼,法律把关,步步为营。当遇到国外买家指定国内货代时,为防万一,按照《文章》的建议:一定要“与代理方签订出运的货运代理合同,明确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 


发表评论

全部资讯搜索

评论】 【收藏此页】 【 】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班轮业务指南 (2006-09-30 16:59)
·运费风险需防范 (2006-09-14 16:03)
·逾期装船的变通办法 (2006-09-30 17:20)
·引水知识 (2006-09-14 16:03)
·船吸现象 (2006-09-30 16:00)
·二手船与废船的鉴别与购买 (2006-09-30 16:05)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2006-09-14 19:48)
·提单基本知识 (2006-09-14 16:02)